(2017)辽0111民初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辉与被告徐光、朱延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辉,徐光,朱延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01387号 原告:任辉,男。 被告:徐光,男。 被告:朱延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辉与被告徐光、朱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健 人民陪审员 李敏 人民陪审员 肖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