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贾文文与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文,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201号原告贾文文,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八里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志。原告贾文文与被告河南青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贾文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文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九十六元,由原告贾文文负担。审判员 安治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