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晓花与路春晓、范传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花,路春晓,范传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1241号原告:陈晓花,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路春晓,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范传周,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陈晓花与被告路春晓、范传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晓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