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袁妃珍、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妃珍,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妃珍,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斌,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袁妃珍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斌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张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因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向其申请参与分配;张斌所有的位于新昌县的房产,因涉及共用土地、房屋的分割,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