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饶连春、刘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连春,刘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饶连春,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刘惠,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饶连春与被执行人刘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26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4月12日、6月8日、8月3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2017年4月14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2017年5月10号,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4、2017年8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同时本院通过民事案件执行情况回告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饶连春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给于一个月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5、2017年9月30日,本院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征求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26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