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856闻振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振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8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振浩,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太仓市。2012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振浩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闻振浩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浮桥镇浮宅路、平江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闻振浩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振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振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振浩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闻振浩(驾驶证状态为吊销)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仓市浮桥镇浮宅路、平江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闻振浩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被告人闻振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余某的证言;本案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车辆照片、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闻振浩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闻振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振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闻振浩曾因危险驾驶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闻振浩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振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