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行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彭才运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才运,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463号原告彭才运。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原告彭才运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夏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才运起诉称,2017年4月3日,原告人向江夏区信访局反映征收不公的信访事项,后收到武汉市江夏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夏城投公司)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告对该意见书不服,以江夏城投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江夏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夏区政府作出夏政复决(2017)1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江夏城投公���不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征收工作组与江夏城投公司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江夏城投公司的行为是房屋征收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江夏区政府作出的夏政复决(2017)1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原告对信访答复不服,依法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此前提下,江夏区政府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质影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才运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泽斌审判员 罗 浩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士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