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呈杰、许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呈杰,许娜娜,丁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呈杰。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娜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方。上诉人潘呈杰、许娜娜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36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潘呈杰、许娜娜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2011年9月14日,被告潘呈杰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利率。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是案涉合同的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