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学萍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921号原告:张学萍,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长通路39号。负责人:王庆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珊,该公司营运部经理。原告张学萍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萍以被告无责任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学萍负担。审判员 陈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