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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陕西皇城机械(集团) 有限公司与李红东卖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勤利,该公司职员(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红东,男。申请执行人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红东卖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326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红东未履行���务,申请人陕西皇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000元,诉讼费312.5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33812.5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红东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开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民事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