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陕西皇城机械(集团) 有限公司与李红东卖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勤利,该公司职员(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红东,男。申请执行人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红东卖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326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红东未履行���务,申请人陕西皇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000元,诉讼费312.5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33812.5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红东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开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民事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皇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