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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谢良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谢良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52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33号。负责人:贺斌,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知蔓,女,该分行员工。被告:谢良洪,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谢良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