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璟超与福建省比纳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璟超,福建省比纳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4954号原告林璟超,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厦门百力饮料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百斯得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比纳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雁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23780W。法定代表人:曾炳林。原告林璟超与被告福建省比纳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纳得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璟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比纳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璟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比纳得公司对曾炳林欠林璟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曾炳林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08000元及以1008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1%的利率计算到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承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林璟超与比纳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炳林是朋友关系。2014年9月11日,比纳得公司的名称仍为“福建省比纳得商贸有限公司”。当时,曾炳林称比纳得公司采购材料需要90万元进行资金周转,愿意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付息。林璟超遂安排公司借给比纳得公司90万元,比纳得公司也有按期支付利息。2015年1月1日,曾炳林再次因比纳得公司需9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向林璟超借款。林璟超并于2015年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0万元给曾炳林。但是该笔借款林璟超未收到任何利息。2016年1月1日,因曾炳林、比纳得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林璟超遂找曾炳林、比纳得公司结算,并要求比纳得公司应为本案之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曾炳林遂向林璟超重新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了之前拖欠的利息的处理方式,之后的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比纳得公司也向林璟超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还款期满之日起两年。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曾炳林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借款利息,本案也未超出保证期限,林璟超要求比纳得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故林璟超诉至法院。比纳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比纳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证据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林璟超主张的事实提供了2016年1月1日借据、2016年1月1日比纳得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银行流水,2016年1月1日担保承诺书,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6年1月1日,比纳得公司向林璟超出具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比纳得公司自愿为曾炳林向林璟超借款10080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林璟超要求比纳得公司为曾炳林向林璟超借款本金1008000元及该款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1%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比纳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比纳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代曾炳林偿还林璟超借款本金1008000元并支付以100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5元、减半收取为7752.5元,由福建省比纳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仙媛(代)书记员 谢珊珊(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