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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黄建祥与李志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祥,李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93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祥,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志权,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黄建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志权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建祥支付30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784执93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