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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遵义市丰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泰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丰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丰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田进。被执行人:遵义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理人:张锡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43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由遵义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前支付遵义市丰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水费68289.2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93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经营地已被本院拍卖并交付给买受人,其公司已无经营地。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名下的贵X**号汽车一辆,但无法查找到该车辆的下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湘江工业园区土地一宗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于2016年9月27日在司法拍卖网上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为24556842元,因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有债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制作了(2015)红执字第934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方案中明确申请人可分得款项为19120元,但因另一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正向本院提出诉讼,现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南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代清华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逸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