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晓凤、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晓凤,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汪晓凤,女,199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9MY41L。法定代表人:周斌。申请执行人汪晓凤与被执行人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做出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110)号仲裁裁决,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110)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