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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章棋、江亚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棋,江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916号申请执行人:刘章棋,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江亚祥,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州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章棋与被执行人江亚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亚祥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亚祥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