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执1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陶秀娟与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首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秀娟,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首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秀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首瑞,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首瑞应于2017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陶秀娟双倍返还未还定金31000元;如被执行人陈首瑞未在以上时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陶秀娟退还款项,被执行人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以9300元为限;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由被执行人陈首瑞、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陈首瑞、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秀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首瑞、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陶秀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首瑞、昆明荣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