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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菊香、何秀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香,何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杨菊香,女,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何秀友,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杨菊香与被执行人何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浙108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菊香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159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何秀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何秀友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秀友作出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进行网上布控,并将被执行人何秀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何秀友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何秀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已经冻��了被执行人位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的一个账户,账户余额显示3410.94元,申请执行人杨菊香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秀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何秀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秀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5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