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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革革申请执行七十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革革,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革革(曾用名王永富),男,汉族,陈巴尔虎旗某公司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七十三,男,无职业,牧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革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十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七十三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