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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文英,王光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516号原告: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珠兰路5号。法定代表人:袁斗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英,女,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第三人:王光富,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文英、第三人王光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英、第三人王光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文英、第三人王光富的起诉。审判员 王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林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