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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6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解惠清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解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6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投资人:陈建青。委托代理人:李卓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惠清。委托代理人:李永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彬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因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1日作出判决:一、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网址为××)首页刊登向解惠清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先经原审法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7日;逾期不执行,则由原审法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承担);二、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解惠清经济损失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解惠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负担500元。判后,上诉人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异议,被上诉人的举证,并不能证明其与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具有利害关系(即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更不能证明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原告照片”,认为这就是被上诉人被侵权的照片。上诉人认为该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只是被上诉人自行打印,无法确认与上诉人使用的插图照片是否一致,而且被上诉人本人并没有出庭,无法比对证明被上诉人就是公证书图片中的人物。(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公证书(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3623号”缺乏关联性、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被上诉人正因为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无法申请公证,所以该证据才由孟倩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公证申请。根本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与公证书证明的内容具有利害关系。(三)被上诉人提供的补充证据“百度搜索图片比对结果及判决书”也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上诉人认为,该证据只是被上诉人自行打印,无法确认与实际的搜索结果是否一致。公民户籍及人口信息的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百度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无权对公民的身份作出有效的认定。而“百度搜索图片比对结果”是百度公司基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推广及运作所得出的结果,根本无法保证其认定及判断的真实性、公正性,魏则西案就是通过百度搜索才酿成了悲剧,教训深刻。(四)实际上,被上诉人的举证并不能证明其与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具有利害关系(即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更不能证明上诉人侵犯了上述被上诉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被上诉人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随意在互联网拿一个照片来指鹿为马,然后推卸自身的举证责任,反而要求上诉人来证明鹿就是鹿,这是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的。因此,上诉人请求法庭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上诉人并没有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二、退一步说,即便上诉人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是极其轻微的,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与其侵权后果相适应,所以本案第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一)上诉人使用的图片并非在诸如人民网、搜狐网、凤凰网之类的知名网站或者门户网作为广告使用,只是在自己不知名且受众特别少的小网站作为文章的插图使用,也没有导致他人因此产生误解而降低了各权利人的社会评价,更不会造成各权利人的名誉受损。甚至,上诉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时间非常短(才一两个月时间),认识到错误后早已经立即撤下了这些图片。(二)被上诉人也并非其诉状所称的是国内知名的歌手或者演员,更没有上诉人宣称具有那么高的商业价值,上诉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被上诉人商业价值的损害。我们知道,知名度的高低是需要从社会公众的认知角度来判断的,不能因为参演两三部籍籍无名的影视作品就自诩“知名歌手”、“知名演员”。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解惠清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由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谭健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汝华叶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