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曲保刚,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文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