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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曲保刚,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文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