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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恒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恒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大道。法定代表人:余仕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受本院委托,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向上诉人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恒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亚平审 判 员 樊 军审 判 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栋书 记 员 刘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