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蔚与陈作、石冬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蔚,陈作,石冬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C}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70号原告:方蔚。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作。被告:石冬桂。原告方蔚与被告陈作、石冬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作、石冬桂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并从2015年6月5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6月5日,被告陈作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2000元,约定按本金1.5%支付月利息。被告石冬桂系被告陈作之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陈作、石冬桂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系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材料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在黄石市月星家居广场从事建材批发的私营业主。2013年,其在经营活动中与常到店中购买建材的装修从业者陈作相熟。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11月14日、11月22日三次以资金周转等理由找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先通过个人信用贷款的方式从广发银行贷款1万元、4万元、1万元至其中国银行的账户中,然后分别于当日转款给被告陈作或陈作指定的收款人。原告从广发银行贷款的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8%。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被告在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4月左右,被告再次找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应允并向其出借现金1万元。因被告每次借款均未出具借条。2015年6月5日,双方核对所有借款金额后将被告在之前未支付的建材货款2000元计入借款本金,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陈作2015年6月5日向方蔚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借款人:陈作,借款时间:2015年6月5日。”出具借条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石冬桂与被告陈作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银行转账凭证等相互印证证实,本院确认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借款发生于2014年至2015年,被告在原告多次催告后理应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陈作除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0元外,还应以人民币7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5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关于涉案借款是否是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借款的问题。因原告与被告陈作的债务关系形成于被告陈作、石冬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作为夫妻一方的石冬桂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陈作之间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被告陈作、石冬桂夫妻之间存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被告石冬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石冬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作、石冬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方蔚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5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陈作、石冬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作、石冬桂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淑青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洪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桂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