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连平与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连平,张金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6民初1898号原告:程连平,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金祯(曾用名张金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原告程连平与被告张金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连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金祯偿还借款本金6700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被告张金祯从原告处借款7300元。在归还600元后,剩余67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张金祯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金祯(曾用名张金成)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程连平借款73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7月还款600元。剩余670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金祯在原告程连平处借款7300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程连平可随时主张权利。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完全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7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连平借款本金6700元及利息(以6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金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