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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覃国强、李正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国强,李正全,宁乡县金香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覃国强,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李正全,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宁乡县金香园艺场,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正全。本院执行的覃国强诉李正全、宁乡县金香园艺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2017)湘01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正全、宁乡县金香园艺场支付申请执行人覃国强案款59232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8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覃国强与被执行人李正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李正全的儿子李剑波进行担保。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李正全、宁乡县金香园艺场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覃国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征斌审判员  喻荣杰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