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耀华与林泽亮、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华,林泽亮,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437号原告:朱耀华,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林泽亮,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黄忠,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朱耀华为与被告林泽亮、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泽亮、黄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泽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被告黄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林泽亮以做生意暂时缺少周转资金需要借款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林泽亮出具借条给原告。同时被告黄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拒不偿还。被告林泽亮、黄忠未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朱耀华与被告林泽亮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泽亮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事实清楚,借款后应及时偿还上述借款。现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泽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朱耀华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黄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林泽亮负担,被告黄忠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嘉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人民陪审员 陈兆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