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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6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嵩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嵩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6275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嵩泽,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嵩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