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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丁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17号之一移送部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丁,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罗丁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