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行富与潘行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行富,潘行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943号原告:叶行富,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广、邬仁杰,分别系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潘行灶,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全,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行富与被告潘行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行富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行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