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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朱连吉、朱姜氏与李宝林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连吉,朱姜氏,李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朱连吉,女,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申请执行人:朱姜氏,女,193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宝林,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本院依据(2006)开民权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655.60员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开民权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白  力  忠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