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与被告尹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尹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2333号原告:张华,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尹超,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原告张华与被告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尹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以购物急需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000元,原告分别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后,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借欠条,同时约定2014年年底归还,但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尹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华借款本金35000元。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尹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唐月秀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