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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陈仁华、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XX,陈仁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55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陈仁华,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被告XX、陈仁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六元,减半收取计三十八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建寅审判员  陈广慧审判员  袁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