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6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香英、何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香英,何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香英,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何振华,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徐香英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振华归还50514.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执行人6020元,现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执行人6020元,现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坤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