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08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被告:龙某,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因无法联系本人及其家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