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163沈祥才与吴清、孙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祥才,吴清,孙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163号原告:沈祥才,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系沈祥才妻子),女,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吴清,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孙军英,女,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沈祥才与被告吴清、孙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沈祥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祥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祥才撤诉。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5250元(沈祥才已预交),由沈祥才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施文革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