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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贵春与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春,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广场路阳晨第五城一层。法定代表人:周忠明。本院在执行张贵春与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开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