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谊佳房产中介所与葛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谊佳房产中介所,葛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877号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谊佳房产中介所,注册号150425600148853,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建行二号楼东8厅。经营者:史长青,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红石砬村北沟组。被告:葛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谊佳房产中介所诉被告葛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谊佳房产中介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谊佳房产中介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谊佳房产中介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谊佳房产中介所负担。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刘润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