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忠强、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强,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474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强,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梅湖新村19幢6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7200-0。法定代表人周中大。本院在执行吴忠强与浙江省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浙0782执12474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陈根福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钢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笔录(2016)浙0782执10474号时间:二0一七年九月七日地点:执行庭2516办公室讨论人:执行长:吴刚、执行员:吴坚、陈根福书记员:吴钢钢评议:(2016)浙0782执10474记录如下:陈根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认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吴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吴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2474号案终结执行。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时,可以继续执行。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拟稿纸签发:会签:审核:核稿:拟稿:校对:印刷:份数: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终结)案号:(2016)浙0782执12474号主送:抄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