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王学富与孙志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富,孙志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4947号申请人:王学富,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兴隆乡马安山村西兴屯。被申请人:孙志迎,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庆云小区。申请人王学富诉被申请人孙志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学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志迎名下的房屋,担保人王淑娟以自有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学富的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迎志名下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孙志迎管理使用,不得变更、变卖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王淑娟名下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王淑娟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出租、赠与。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学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