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益阳农商行诉章志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60183-6。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志勇,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1:章志鹏,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长坡路1号,身份证号:430903197312010313。担保人:朱峰冰,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27号1单元204号。身份证号:432301197201221018。本院在执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志鹏、朱峰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刘 雄代理审判员 金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