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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河南红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红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636号之一原告:河南红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福禄街南康平路西5号楼16层1605室。法定代表人:许付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301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红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清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不在荥阳市,荥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荥阳市。故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国红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曼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