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学美、陈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美,陈家斌,陈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美,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家斌,男,汉族,1940年11月12日,本市丰东新公寓1号楼乙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陈小青,女,汉族,1969年6月17日,本市丰东新公寓1号楼乙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张学美与陈家斌、陈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家斌、陈小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