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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学美、陈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美,陈家斌,陈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美,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家斌,男,汉族,1940年11月12日,本市丰东新公寓1号楼乙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陈小青,女,汉族,1969年6月17日,本市丰东新公寓1号楼乙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张学美与陈家斌、陈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家斌、陈小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