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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支跃与杨仲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支跃,杨仲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362号原告:王支跃,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杨仲雨,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王支跃与被告杨仲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支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支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亦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冯亦明?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