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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施妙洪与郭成西、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妙洪,郭成西,王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895号原告:施妙洪,男,汉族,1963年02月01日生,住南昌市,被告:郭成西,男,汉族,1964年07月0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王玉琴,女,汉族,1965年08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妙洪诉被告郭成西、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妙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军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