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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科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东营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科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245号之一原告: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10号院内A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04380407。法定代表人:杜中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生,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黄河路38号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0655659G。法定代表人:王小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盼盼,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59号孵化大厦(B楼)10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8137385P。法定代表人:王光和,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万泰节能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科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国岳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孟凡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佳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