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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孟贤德、任守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孟贤德,任守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5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3989571。负责人: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孟贤德,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任守提,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孟贤德、任守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