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喆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喆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25045号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双双。被告:孙喆,女,1988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系被告丈夫),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喆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峥独任审判。被告孙喆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被告孙喆申请撤回反诉,并经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被告孙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佣金20,000元及按20,000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买卖合同签订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5日,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与案外人陈某1、何某某、陈麒就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原告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同日,原、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60,000元。现,被告与案外人陈某1、何某某、陈某2于2017年3月4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买受人为被告,房屋总价为3,49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40,000元,余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居间方应在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贷款事宜、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全额佣金。现原告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未再履行任何义务,且原告工作人员以微信方式明确在签订合同后不再为被告提供服务,故认为原告无权收取全额佣金。而且,即使被告全额支付,则违约金起算日期也应该是从出售方完成户口迁移,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所有手续,即2017年7月15日起才可起算。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居间方应收取的佣金最高为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现被告根据交易习惯,同意承担出售方的佣金,则被告应支付的佣金合计最高也是合同总价的2%,即69,800元。原、被告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中确认被告应支付佣金60,000元,该金额已经包含了出售方应支付的佣金。然,原告却隐瞒被告,在向被告收取了出售方、买受人的两笔佣金后,还另外又向出售方再额外收取了佣金,故被告认为被告现仅需支付买受人一方的佣金,即34,900元即可,现被告已支付了40,000元的佣金,原告还应退还多收被告的佣金5,100元。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原告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基本的服务内容除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外,还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其他手续。本案中,原告促成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理应收取相应的报酬。然,原告在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未再履行其他义务,其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故根据原告在整个居间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其收取的报酬与其完成的劳务已足以相抵,故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卓蕾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