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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玉侠与黄玉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侠,黄玉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224号原告:赵玉侠,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黄玉伟,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赵玉侠诉被告黄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玉伟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靖宇县承建工程分包钢筋工种,原告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在工作期间被告未付清原告的劳动报酬,尚欠原告6500.00元,2016年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6年年末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黄玉伟未出庭亦未递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在被告承包靖宇县钢筋工种时,原告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被告没有付清原告的劳动报酬,2016年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枚6500.00元欠条,约定2016年年末还清。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诉来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侠为被告黄玉伟在靖宇县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工资报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6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玉伟给付原告赵玉侠所欠劳动报酬6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