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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8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翟少军、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少军,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翟少军,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亚兴国际商城二单元二楼203室。组织机构代码08234447-1。法定代表人:李玉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翟少军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643668.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运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吕晓斌执行员  伍希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攀 来源: